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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2021-04-22 来源: 浏览:1099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0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华浩诚信律师解读:

※生活中所说的日常家事代理主要指夫妻共同生活,日常发生的各种事项,是生活中的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些最基本的,当然也包括孩子的教育费、老人的医疗费,买衣服,家庭中的日常买车、买衣服、首饰等均属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

※日常家事代理是因为夫妻关系身份而产生,任何一方都有权代理,不需要特别授权,任何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的一方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将不再属于家事日常代理,夫或妻一方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不光要看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还要看款项的用途等。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对人有约定的,以双方的约定为准,这个约定是排除家事代理权的约定,非夫妻财产约定的那个约定,但是夫妻采取约定财产制的,也可以适用日常家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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